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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51号
发布时间: 2025-07-09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51号

青岛瀚晟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MAD3MHW11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2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2025年6月2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税务检查通知书
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

青岛瀚晟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MAD3MHW11Y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谷凤志、张晓艳等人,自2025年6月16日起对你(单位)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2025年6月16日
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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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51号
发布时间:
2025-07-09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51号

青岛瀚晟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MAD3MHW11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2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)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2025年6月2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税务检查通知书
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62号

青岛瀚晟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MAD3MHW11Y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谷凤志、张晓艳等人,自2025年6月16日起对你(单位)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2025年6月16日
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
附件: